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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知识

2014-09-17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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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留置是由某个合同引起的...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留置是由某个合同引起的,当债务人没有按规定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暂时“扣留”债务人因该合同被“占有”的财产。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一般可以产生留置权。(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行使:(1)留置标的物。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2)优先受偿。即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总结:

  要点主要有:物权的概念和分类、公示公信原则(登记)、物权的生效条件(交付和登记)、所有权、用益物权、特别要注意抵、质、留三个担保物权(有可能与合同票据法结合出综合题)。

  1、异意登记 15日内要求起诉

  2、预告登记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共同共有需全体同意才可变更物权,按份公有人员2/3以上同意

  4、物业一般事务 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 同意;维修、动用资金等事务需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5、留置 2个月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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