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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的通知

2012-12-1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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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鲁政办字[2004]58号发布日期:2004-10-21执行日期:2004-10-21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鲁政办字[2004]58号

  发布日期:2004-10-21

  执行日期:2004-10-2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指定公物拍卖机构是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能。2004年6月成立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后,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有关职能划归省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的精神,省政府确定,委托省国资委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省国资委要制定和完善公物拍卖的相关法规、规章,建立公物拍卖信息网络,加强对公物拍卖机构和重要公物拍卖活动的检查监督。公物拍卖机构要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物拍卖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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