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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贷款人、担保人连带偿还

2012-12-1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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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男子向银行贷款8万元,在偿还3万余元贷款和数千元利息后不还钱了,银行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子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男子妻子和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一男子向银行贷款8万元,在偿还3万余元贷款和数千元利息后不还钱了,银行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子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男子妻子和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我市一银行与男子文某、李某签订了一份小额借贷及担保合同,约定银行向文某提供贷款8万元,期限1年,并规定了利息。约定还款方法为前3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后9个月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同时约定文某等人违反合同任一条款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银行债权的情况,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不按期偿还本金的,银行从逾期之日对逾期本金按借款利息加收50%的罚息等。李某对此借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随后,银行依约发放了8万元贷款。至银行起诉之日,文某共偿还贷款本金3.4万余元,利息6000余元,文某对剩余贷款到期部分未偿还,经银行书面催收,文某仍未偿还。

  法院认为,银行与文某双方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现文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借款及利息,文某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本金、利息及罚息。文某妻子对此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也应对文某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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