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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金性质认识的4种不同观点介绍

2014-05-0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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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为您介绍有关抵押担保的知识,在我国,对定金性质的认识极不统一,最具代表性的有四种观点。

  在我国,对定金性质的认识极不统一,最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定金的性质有预先给付性,惩罚性和非补偿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定金的性质可分为象征性,任意性,担保的双向性,预付款性,违约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定金性质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该观点仅以定金的某一作用来确定定金的性质,在我国民法学界可为通说,早期有关定金性质的讨论也仅限于我国立法规定的为违约定金亦或解约定金的争论

  第四种观点认为,定金的性质有三:-为定金的担保性质,二为定金的责任形式性,三为定金的预忖款性

  第一种观点无疑是对旧有学说的突破,抛弃了旧的作法,将定金的性质与分类区别开来,有其进步意义.但该种观点对定金性质的认识局限于定金担保方式基础之上,提出先行给付性,惩罚性和非补偿性作为定金的性质,实为定金担保方式本身区别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特征,而非定金制度本身的本质属性.

  第二种观点,强调的同样是定金这种金钱担保方式的特殊性,实非定金制度的本质属性,且把补偿性作为定金担保的特性,似有不妥.

  第三种观点有关定金性质的主张,局限于定金某项功能基础之上,而疏漏了定金的共同的也是首要的功能即担保功能.这种主张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将定金的性质和定金的分类混为一谈,往往前面将定金按功能和目的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五类,后面有关定金的性质的探讨也是在这五类定金之内进行.更有学者直接将定金按性质划分为上述五种定金

  第四种观点,是在通盘考查定金制度的前提下,将定金性质分为担保方式,责任形式和预付款性质,是对定金性质认识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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