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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担保、责任及预付款性质介绍

2014-05-0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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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为您介绍有关抵押担保的知识,责任形式是民事制裁的方式,又是受害方的损害补救方式.定金在担保债的履行的同时,与其他担保形式一样,起着违约补救的作用,具备民事责任形式的全部要件.

  1. 定金的责任形式性质

  责任形式是民事制裁的方式,又是受害方的损害补救方式.定金在担保债的履行的同时,与其他担保形式一样,起着违约补救的作用,具备民事责任形式的全部要件. 对于定金能否作为民事责任形式,学理界争议颇大,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定金仅为债之履行的担保方式.其理由是:1)定金仅有惩罚性,而没有补偿性:2)我国立法将定金规定在履行债的担保方式中,而未在民事责任形式中加以明确.《担保法》无疑是将定金作为单纯的担保形式对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司法解释是把定金仅作为债的担保方式,而否认定金的责任性质.

  2. 定金的担保方式性质

  定金作为债之履行担保,这为古今立法所明确规定,并均以定金担保功能作为定金的主要功能.我国的《民法通则》的规定与此完全相同,及至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专章规定定金,可见定金的担保性质尤为突出,是定金的首要性质.定金的担保作用主要是通过定金罚则机制实现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 不得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还是通过当事人承担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作为不履行债务的制裁而保证债务的履行的.

  3. 定金的预付款性质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给付为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故定金给付先于主契约债务的履行期,具有预先给付性.定金预先给付性,是定金担保功能存在的前提,如无定金的预先给付性,定金的担保功能即落空.[11]定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但预付款性质只是定金的次要性质,且不可将其过分强调.定金和预付款虽然在实务中往往被混淆,但两者的区别是显著的.定金和预付款的主要区别在于,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和责任形式性质,也不适用定金罚则,实为履行债务而不于履行债务后返还或者抵作价款.定金的预付款性质有时也有例外,定金因债务履行而返还时,其预付性质则不够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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