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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是否为实践合同?

2017-05-09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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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即为双方当事人为某件事情达成合意的一个协议,该协议也是证明双方有此项合作的文件,在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内容时,以此合同来约束对方当时人,以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一、定金合同是否为实践合同

  属于实践性合同,因为定金的交付就属于实践性。

  二、定金合同的属性

  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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