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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中孳息与经营性收益的区分

2014-01-2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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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当中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在此之前,孳息和自然增值两种收益形式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上一直是空白。那么什么是孳息呢?所谓孳,本...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当中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在此之前,孳息和自然增值两种收益形式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上一直是空白。那么什么是孳息呢?所谓“孳”,本意是滋长繁殖,孳息,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我国目前法律意义上的孳息通常指因物或权利而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生长而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一般认为,天然孳息指树上结的果子,草场上长的牧草等,法定孳息指存款的利息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所谓经营性收益,指通过投入管理或劳务进行经营而获得的收益。

  孳息和经营性收益都是婚姻法中的收益形式,但孳息与经营性收益有时难以区分。比如某种殖户,婚前有5万颗果苗,婚后配偶协助其进行管理,三年后开始结果收益,预计约有10万元,此时夫妻因感情不和而离婚,该如何分割这些果子?如果将这此果子看作是物所自然产出的物,那毫无疑问的属于天然孳息物,依据婚姻法的解释,则果子只能属于该种植户个人所有,但这样对其配偶又不公平,配偶协助种植户辛辛苦苦的干了三年,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管理和劳务,结果离婚时这些成果却全部属于种植户个人所有,这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呢?再如,某男子婚前通过继承获得住房四套,婚后夫妻双方主要收入来源为住房租金,平均年租金共计约10万。现此对结婚十年的夫妻欲离婚,对累积下来的租金存款约50万无该如何分割?如果房屋租金是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即因租赁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收益,那么租金是法定孳息,依照婚姻法的解释只能归该男子所有,但这样的分割又显然对其配偶不利。房屋是重大生活资料,出租房屋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但只归该男子一个人归,对其配偶显然不公平。

  笔者认为,对果树的修剪、施肥、保护等均是经营性行为,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回报,最终采摘到的果子就是经营性收益。房屋租金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也是一种经营行为。因此二者并不是我国物权法上所指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我国物权法采用原物主义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进行了规定,但对加工孳息没有涉及。罗马法将孳息主要分类为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国民法典财产所有权一编中明确规定了加工孳息及其归属的规则。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经播种、灌溉、施肥等而产生的谷物、水果等,它已经包含了占有人的劳动。劳动创造财富,劳动就应该有它的价值。经过劳动加工取得孳息,就等于对原物进行了经营。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孳息与经营性收益的区分就在于是否经过劳动加工。未经过劳动加工的孳息为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属个人财产;经过劳动加工的孳息为经营性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不仅能体现劳动的价值,而且能遏制夫妻一方不劳而获,单纯因婚姻而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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