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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有什么效力

2018-07-24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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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应当进行抵押权登记,这是各国民法的通例。那么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有什么效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有什么效力呢?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申请最高额抵押首次登记时,抵押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种类,登记工作人员则需要精准把握登记的“主债权合同”。依据《担保法》《物权法》上述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第2款“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规定,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时,为其担保的债权实际金额、发生次数尚未确定,“主债权合同”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而一般抵押权登记的主合同都是产生特定债权的合同,其担保的债权数额确定。

  二、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区别

  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有以下不同点:

  一是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

  二是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三是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起债权去设定担保。因此,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抵押权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某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无须再将往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有什么效力的相关内容,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应当进行抵押权登记,这是各国民法的通例。但各国具体作法有所差异。中国《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问题没有专门规定,而是适用于普通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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