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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人条件

2021-05-20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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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人将财产抵押给被抵押权人的时候,可以以动产为标的物或者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不动产常见的就是以房子作为抵押,动产的类型就比较多样,但也不是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动产抵押权人也有一定的条件,那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关于动产抵押权人条件的相关内容。

  一、动产抵押权人条件

  (一)动产抵押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

  故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动产为其标的范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动产才可成为动产抵押设定的标的物。

  我国民法典对动产抵押权的动产范围作了列举和概括规定,即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及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这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应是指特殊的动产和生产资料,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动产,而且这些特定动产和生产资料必须是抵押人对其拥有所有权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动产。不享有所有权或无权对之进行处分的,抵押人不得设立动产抵押权,否则抵押关系无效。此外,该特定动产和生产资料还必须是可以流通的,能够转让并能够变卖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均不得抵押。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这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一个重要特征。动产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

  (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动产抵押权人条件

  二、动产抵押登记提交材料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权利有:

  1、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该行为;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原价值,或相应地补充担保;在上述情况下,无法恢复或补充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但是非因抵押人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利,只能对抵押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

  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原则上抵押人收取抵押物孳息,故抵押权人无此权利,原因是其不占有抵押物。但符合下列条件时,抵押权人可以通知孳息交付义务人将孳息交付给自己: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2)抵押物已被依法扣押。

  这里“收取”的含义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之义,而是指惟抵押权人控制了孳息,才可能对该孳息主张优先受偿权。而未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应认为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3、权利的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动产抵押权人条件的相关内容,在此找法网小编提醒,有些动产抵押是不可以抵押的,比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还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等等,若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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