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让与担保实现的司法认定

2021-02-27 15: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担保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担保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让与担保这一概念,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不是很了解也不清楚,其实它是在担保行为当中为了典型担保存在的一些缺陷而建立的一种制度,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让与担保实现的司法认定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让与担保实现的司法认定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与典型担保在法律构造和规则内容上存在一些区别,但它能弥补典型担保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担保债权受偿和融通资金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作用,能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让与担保又是一种非规则担保,在实践当中亦存在一些消极作用,须在规则设计上予以防范和规制。让与担保以担保物所有权的移转作为担保标的,对其法律构造和性质作何种理解,涉及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趋向担保权构成说中的期待权理论,并将其作为设计和解释让与担保效力规则的理论基础。让与担保的实行方式既可变价受偿,亦可流质受偿;流质受偿虽有弊端,但可以从制度上予以规制和防范,没有禁止适用的必要。让与担保的基本原理与规则内容,于传统民法理论中难以得到合理解释,故大陆法系国家均未采取立法方式,而是采取判例法形式确认其有效。我国应全面引进和建立让与担保制度,但其建立不宜采取立法方式,而应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

让与担保实现的司法认定

  二、让与担保特征

  1、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依民法典之规定与否,物权担保可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民法典上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典型担保;而由社会交易中所新发展起来的、非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担保,为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是实践中由判例确认的一种担保方式,属于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相比较,它们存在如下基本区别:

  (1)法律构成不同。从法律构成来讲,让与担保系权利本身移转之构成,而典型担保系限制物权的设定之构成。换言之,传统典型担保属于一种限制物权,不移转担保物的整体权利,特别是所有权;而让与担保是将担保物的整体权利让受给债权人,意味着担保人对担保物所有权的丧失(起码是观念上的)。

  (2)公示与否不同。典型担保一般以公示为必要,而让与担保不以公示为必要,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可。因此,典型担保具有排他性的物上之代位权,而让与担保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的一种权利,若登记了,就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若没有登记,就只具有债权效力。事实上,让与担保是用债权的外观包裹着物权的内容,而典型担保则是以债的形式设立的一种限制物权。

  (3)实行方式不同。典型担保是一种变价权,严格禁止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直接流质担保物,即禁止有流质条款;而让与担保不受此种限制,既可采取变价方式,也可采取流质方式。

  2、让与担保是一种约定担保。依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可将其区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如留置权、优先权和法定抵押权;约定担保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如一般抵押权和质权。让与担保是一种约定担保,它的设立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法定担保具有维护债权平等之作用,其从属性特别强烈;而约定担保具有融通资金之作用,其从属性有逐渐减弱之势,故法律对这两种担保的发生原因和所具作用在设计安排上有所不同,在具体处理方法亦有所不同。

  3、让与担保是由判例法确立的一种担保方式。让与担保是判例法确认的产物,世界各国均无成文法规定。这是因为让与担保是一种变态担保、不规则担保,故传统民法对其此种具有信托性质的担保制度多未设明文,并曾质疑其适法性,后终肯定其存在的价值,经由判例学说发展为一种担保方式。而其它物权担保方式都由成文法加以规定,有的规定于民法典中,有的则在特别法中加以规定。

  三、影响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因素

  1、主债权无效。让与担保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故应以主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这与典型担保物权相同,具有从属性特点。若担保设定后,主债权归于无效或未发生,则让与担保也归于无效。

  2、主体不合法。担保设定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标的物不合法。设定让与担保的标的物为法律所限制流通或禁止流通之物时,担保合同会归于无效。

  4、登记与否。对于不动产和其他特殊财产,一般依法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登记与否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存在不同立法例:一种为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登记对抗主义;另一种是未经登记不产生效力,即登记要件主义。依我国《担保法》有关规定,我国采取的是后者。此种规定不尽合理,是否适用于让与担保,值得探讨。笔者认为,让与担保为非典型担保,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5、其他因素。如对于国有资产设定让与担保,因其涉及所有权移转问题,无异于财产的买卖,故依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设定之前应报国资局批准,未经批准的,将影响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权人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将担保标的物返还担保设定人。当担保合同无效可归责于设定人时,设定人应对担保权人的债权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让与担保实现的司法认定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的,法律对其也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点希望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让与担保实现的司法认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担保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914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担保法律师团,我在担保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