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注意!九民纪要对于让与担保是这样规定的

2020-01-06 16: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担保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担保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九民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九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今天就跟找法网小编来了解下注意!九民纪要对于让与担保是这样规定的的内容。

  一、注意!九民纪要对于让与担保是这样规定的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得的公司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期所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源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这家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注意!九民纪要对于让与担保是这样规定的

  二、让与担保与转让的区别

  判定当事人之间的转让/买卖协议应当定性为转让/买卖还是担保,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

  首先,应当考虑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主债权债务,担保权利系依附于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如果没有主债权,则担保并无存在的客观条件;

  其次,要进一步考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基于转让财产的目的签署协议,则当事人一方负有交付财产的义务,另一方负有支付对价的义务;如果转让财产系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通常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则买受方仅为名义上的所有人,买受方不需要向转让方支付对价,买受方的权利范围不同于完整意义上的所有者;再次,查看是否存有转让标的物的外观。

  三、让与担保的优先受偿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早期案例中并未进一步明确让与担保是否产生物权效力,所以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各地法院对此裁判标准不一,有否认物权效力的,也有部分法院对受让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了肯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注意!九民纪要对于让与担保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内容,九民纪要通过形式上转让这五个字进一步强调了所有权转让是手段、担保为目的,通过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所有权之名享有担保之实。 

担保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970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担保法律师团,我在担保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