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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款代签抵押合同 合同无效担保人免责

2012-12-1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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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城北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被告杨某志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某

  近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城北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被告杨某志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杨某志将自己的房产证连同授权委托书一份交给被告杨某某在原告处作抵押贷款。2003年11月12日,被告杨某某找人在抵押合同、抵押清单上代被告杨某志签名与原告签订了借款14万元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

  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某某在原告处借款,应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被告杨某志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被告杨某某在原告处作抵押贷款,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但杨某志未亲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故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及有关民事政策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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