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
抵押合同时,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
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是
流质的限制。
抵押权是一种就物的优先受偿权。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通过以抵押物折价或从抵押物变价款中优先受偿,而不能未经折价即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能作出这样的规定。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与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如果抵押合同的当事人违反规定,约定抵押物不经折价或
拍卖、变卖而将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的,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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