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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偿后能否取得抵押物优先权

2021-05-20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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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权利,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那么担保人代偿后能否取得抵押物优先权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担保人代偿后能否取得抵押物优先权

  同一债务有抵押担保和担保人担保的,先实现抵押物权后,不能清偿债务的,再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所以担保代偿后不能取得抵押权

担保人代偿后能否取得抵押物优先权

  二、如何处理物权法中的抵押和留置竞合

  在我国学术界,大部分学者认为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理由如下:

  1、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应当优先于通过约定产生的抵押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因履行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合同而产生。在履行这些合同时,留置权人往往要提供一些材料和劳务服务,且其费用也往往都由留置权人预先支付。假如留置权人享有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那么不仅不能实现其付出的劳动价值,而且有可能使其预付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就会迫使留置权人采取预先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例如,要求定做人预先支付价款,这样一来就会不合理地增加交易费用。

  3、留置权人提供的材料和劳务,将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值,这显然是有利于债务人;同时优先保护留置权,也可能是有利于抵押权人的。

  4、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修理费、承揽费、运输费等,而该费用往往数额较小;拍卖、变卖留置物以后所获得的价款,在扣除了上述费用以后常常会有很大的剩余,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些剩余的价值受偿。

  5、留置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抵押权人所承担的风险。在留置期间,留置物或者抵押物会发生毁损灭失以及被分割等危险,留置权人要承担所有的风险;而由于法律赋予抵押权以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的风险则是有限的。

  而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也有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三、担保合同的解除后果

  1、担保合同是在基础合同主合同的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以担保基础合同即主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能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因而它除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普通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特殊性。担保合同系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效力上相对于主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按传统的保证,主合同无效或撤销时,保证合同也因之无效或撤销。

  2、从担保合同的目的上看,担保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如果因主合同无效而使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不复存在,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当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主合同的解除而在主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合同解除的附随义务即财产返还或损失赔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担保人代偿后能否取得抵押物优先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并不能取得抵押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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