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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与《物权法》冲突时,谁说了算?

2016-07-04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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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我国法制的进步,国家立法也不断完善,这让我们处理任何事情都有法可依。有利于定纷止争,促进社会的进步和谐。但是,由于社会的进步,必然会出现许多新事物,新情况。最终导致国家立法赶不上社会的变化。

  以前的法律规定变得不适宜处理出现的新问题。国家必然要不断立法或者对法律进行解释。这就导致国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当纠纷发生时,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现在,我主要是想给大家讲一下《担保法》及《物权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谁更高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上位法由于下位法;例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低于国家法律。新法优于旧法,例如新的法律和旧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时,通常以新法为准。这是一般的法律原则。

  因为现实生活中,物权特别的重要,并且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其效力问题也特别重要。

  《担保法》是比较早规定了担保物权的法律,其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而《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所以《物权法》相对来说属于新法。如果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担保法》出台以后,国家在2000年12月8日对《担保法》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释,新的解释是对担保法规定进行细化,方便用于解决现实问题。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3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实施以前做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言外之意,以前的解释跟担保法抵触的,以担保法为准。担保法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担保法解释效力高于担保法。

  当然,在《物权法》出台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法的局限性也不断显现出来,为此,国家在2016年3月日对《物权法》又做出了司法解释。但是哪个的法律效力更高呢?根据《物权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也就是说,在确定当事人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是否是善意方面,《物权法》与《物权法解释》不一致时,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这点来看,《物权法》的法律效力高于《物权法解释》的效力。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列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效力登记。法律效力由高到低排列依次为:物权法 ——物权法解释——担保法解释——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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