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是为了公共福利而设立的公益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是用来传授知识、教书育人的,如果允许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抵押,一旦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则必然要将这些教育设施予以拍卖或变卖,这样学校、幼儿园就可能很难维持,不仅办学目的难以达到,严重的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因此,《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事业单位严禁以其教育设施抵押。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禁止抵押的,只是教育设施,比如教学楼、实验设备等。如果是归学校、幼儿园所有的非教育设施,比如幼儿园的小卖部、学校办的商店、学校领导的小车是可以抵押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幼儿园以其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的债务抵押的,抵押有效。这里的抵押,仅仅是指学校、幼儿园为自身的债务提供的抵押,以以上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抵押的,该抵押无效。
这里所指的幼儿园和学校既包括公立的学校和幼儿园,也包括私立的学校和幼儿园。私立的学校和幼儿园设立的目的是盈利,但客观上也起到教书育人的作用,故私立的学校和幼儿园也不得以其教育设施设定抵押,只能以其教育设施以外的其他财产为自身的债务设定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