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2012-12-19 10: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担保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担保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按照两者设立时间的先后,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抵押权设定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A将某动产抵押与B,后来因为加工、修理等

  按照两者设立时间的先后,动产抵押权留置权并存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抵押权设定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A将某动产抵押与B,后来因为加工、修理等事由,A与C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因A不能如期清偿债务,C将该动产留置。

  (二)留置权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

  根据抵押权设定人的不同,这种情况又包括两种情形:

  1、设定人为留置物所有人的情形

  表现为A作为动产的所有人,在A将该动产交与C修理、加工时,因欠交付加工费或修理费而被C留置,随后A又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将该动产抵押给B。

  2、设定人为留置物占有人(留置权人)的情形

  表现为A作为动产的所有人,在A将该动产交与C修理、加工时,因欠交付加工费或修理费而被C留置,随后C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以其留置物作为抵押物向其债权人B进行抵押。

担保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131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担保法律师团,我在担保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