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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有哪些

2021-03-25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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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现在的合同意识越来越强,也就是很多时候我们都是要签订合同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签订的合同都是成立的,有些合同签订完是无效呢。那么,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有哪些呢?今天,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有哪些

  1、订立书面保证合同

  2、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盖章的。

  3、主合同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5、自然人之间的口头保证合同,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有哪些

  二、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1、有限保证

  按照约定,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无限保证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未约定保证范围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须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第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以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债权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转让方的债权人)应向转让方了解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涉及货款转让中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及发票等),以及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抵押、担保,并查看相关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影响相关从权利转让的特别约定,并根据情况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重新保证。

  第三,债权转让通知。

  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

  第四,要注意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

  以上就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有哪些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上述的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首先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其次,合同的订立一定要符合双方的自由的意志。若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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