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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

2021-02-22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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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证人,顾名思义就是为某些事情作出担保保证的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是很常见的,因此如果你是当事人的话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应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责任,要求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一般担保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按能常理解就是如是连带保证责任不管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原告都可直接起诉担保人,而一般担保责任是不可以的,只能在债务人无力偿还了也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方可起诉保证人。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 

  二、保证人定义

  被称为保证人的他人得为承诺者承担债务,债权人往往要求这样做,借以获得更大的保障。

  1、一切债务,无论是以要物、口头、书面或诺成的方式缔结的都能有保证人。又保证人所担保的,不问是市民法上的债务或自然的债务,均不重要;因此,任何人对第三人或对奴隶的主人,得就奴隶基于自然债务应对接受保证人为给付之物,担任奴隶的保证人。

  2、保证人不但自身负责,而且他的继承人也负责。

  3、债务的保证得发生于主债务之先或之后。

  4、如有多数保证人,无论人数多少,每个人都就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请求全部清偿。但是根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债权人必须对在诉讼时有支付能力的保证人分别提出请求。因此,在诉讼时保证人中有人无力支付时,其负担即落在其他保证人身上。但若保证人中一人向债权人为全部清偿,而主债务人无力支付,则损失由该保证人一人负担;这是他咎由自取,因为他本可以根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主张对方的诉权仅限于他自己应负责的部分。

  5、保证人不得承担超过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因为保证人的债务从属于主债务,而从债务不能比主债务更多。反之,他们可以承担较少的债务。因此,如果主债务人承诺给予十个金币,保证人可以就五个金币保证债务,反之则不可。又如主债务人的承诺是无条件的,保证人的承诺可以附有条件,反之则不可。多与少不但指数量而言,而且也指时间而言,多者指立刻给予某物,少者指一定时间后给予。

  6、保证人替主债务人作出了清偿,可以对后者提起委任之诉,以求偿还。

  三、保证人与担保人的区别是什么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说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

  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也就是说,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的。

  担保人又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证人,因此担保人又包括保证人。

  通常情况下,担保人和保证人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债务人不能够履行债务时通常就是由保证人按照约定进行履行,而担保人不光包括保证人,还包括抵押人,留置人等。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一般是按照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处理的,这点希望大家要注意,不要在处理的时候出现问题和纠纷。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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