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向某加工厂订购一批小型矿工机械,并支付了6万元定金,不料工厂却未能如期交货,男子以工厂违约诉至法庭。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该工厂返还男子双倍定金。
韦世权在广西河池市开办有一家小型机械加工厂。2013年10月份,陈志杰与韦世权签订买卖合同,向韦世权订购一批价值50万元的矿工机械,并支付了6万元定金。合同约定,韦世权须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陈志杰在收齐货物后30日内将余款一次性付清。
转眼三个月已过,韦世权的加工厂因设备损坏耽搁了时间,到约定的交货日期时,仅生产出陈志杰订购机械的一半数量,无法如期交付货物。而陈志杰早已做好了其他的准备工作,只等收到这批机械就可以开工,却不料韦世权不能如期交货,这给陈志杰的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陈志杰没办法只能到其他厂家购买所需的机械,几经周折跑了好几家工厂才全部买齐。2014年7月底,陈志杰以韦世权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