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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 保证人仍需按规定担责

2015-01-2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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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11月,刘先生向安徽省全椒县某信用社借款5万元用于购车跑运输。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由刘先生的好友赵先生、朱先生提供担保,三方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2010年10月...

  2009年11月,刘先生向安徽省全椒县某信用社借款5万元用于购车跑运输。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由刘先生的好友赵先生、朱先生提供担保,三方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

  2010年10月,借款人刘先生在运输途中遇车祸车毁人亡。该借款到期后,信用社要求担保人赵先生、朱先生替刘先生偿还借款本息。因赵先生、朱先生拒不偿付借款本息,该信用社无奈将担保人赵先生、朱先生诉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连带责任保证人赵先生、朱先生10日内偿还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53717元。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相对于主债务、主合同而言,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但是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就此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两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案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同时一并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之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只起诉债务人、同时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也就是说,即使债务人没有死亡,债权人也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在由于债务人意外死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继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因此,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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