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借款人下落不明 担保人被告上法庭

2014-10-21 13: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担保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担保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2012年7月28日,张某与借款人薛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五条约定:担保人荆某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薛某还款后终止担保。如果借款人薛某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承诺自己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

  2012年7月28日,张某与借款人薛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五条约定:担保人荆某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薛某还款后终止担保。如果借款人薛某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承诺自己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薛某仅归还了利息,之后下落不明。

  2012年11月28日,张某找到借款人薛某之父薛某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薛某某自愿出面以其儿子的现有财产:灯具、管件抵顶借张某的现金借款。不足部分由借款担保人荆某偿还。

  张某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荆某承担保证责任,荆某不服判决,随后上诉。

  近日,三门峡中院审理后认为,荆某对自己在借款人薛某与张某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的事实无异议,荆某理应按约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薛某的借款及违约金。

  以案说法

  担保人可让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昨天下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法官王新介绍,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

  其中,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般来说,后者的法律责任大于前者,如果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王新说,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替朋友做担保贷款后,朋友到期不履行,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担保,则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担保人都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王新提醒市民,在为他人担保时,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的情面,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另一方面,还要摸清贷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负债数额,如果贷款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贷款人虽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在做担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熟悉的人不要去做担保,即便是朋友之间也要知根知底。”王新说,担保时可要求借款方提供反担保,比如要求对方将未到期的存单、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以此来担保借款能及时偿还。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637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担保法律师团,我在担保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