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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不明确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4-09-17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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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3年12月,刘某找到王先生说,最近买房,首付款不够,还差6万元。随后,刘某拿出一份协议说,自己已在别的地方借到钱了,但需要找个好友签字当个保人。年后父母房屋动迁款一到账,立刻就把钱还上。碍于面子...

  2013年12月,刘某找到王先生说,“最近买房,首付款不够,还差6万元”。随后,刘某拿出一份协议说,自己已在别的地方借到钱了,但需要找个好友签字当个保人。年后父母房屋动迁款一到账,立刻就把钱还上。碍于面子,王先生在担保人下面写上了自己的名字。

  然而,最近王先生接到一个电话,说刘某欠其6万元,还款期到了,找不到刘某,王先生得替刘某还款。这下,王先生懵了,再一打听,刘某根本没买房,钱也不知道到哪去了。

  王先生到底该不该还?

  律师说法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建业表示,根据《担保法》,王先生的这种行为叫保证,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王先生的保证究竟属于哪一种情况呢?闫建业分析说,《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以认定王先生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律师特别提醒,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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