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2019-05-19 09: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律师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律师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一、为了健全我国的律师制度,加强对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二、兼职律师、特邀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一、为了健全我国的律师制度,加强对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兼职律师、特邀律师是国家律师队伍的一部分,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章第 八条规定,而又不能脱离本职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考核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可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章第 八条规定的离休、退休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可取得律师资格,担任特邀律师。
  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加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成为该会的会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兼职律师。其他不得担任兼职律师的人员,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五、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应受其所在的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以下同ぉ的领导,并接受它的指派,承办各项律师业务,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不得私自收费。同时,一般不得在两个以上的法律顾问处内工作。兼职律师、特邀律师是律师内部区分的名称,在执行职务时,对外统称律师,享有律师的工作权利,履行律师的工作义务。

  六、在本人所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机构内工作的兼职律师,可以以律师的名义直接办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未经法律顾问处委派,不得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办理律师业务。

  七、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的酬金,可按照司法部、财政部一九八一年《关于兼职律师的酬金支付办法》执行,也可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要依照实际情况规定兼职律师每年最少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对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批评教育;对连续两年不完成工作任务的,法律顾问处应报告司法行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作出取消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对在本人所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机构内工作的兼职律师,规定其工作量时,要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如确有困难,可不规定工作量。
  对特邀律师可不规定工作量。

  九、兼职律师、特邀律师要遵守法律顾问处的工作制度,要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处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水平。

  十、兼职律师、特邀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
  兼职律师、特邀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如违反职业道德、政纪、法纪,应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取消律师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办案所需的县、市内交通费用,按规定向法律顾问处报销。到外地办案的,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规定,向法律顾问处报销。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司法部备案。

律师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380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律师法律师团,我在律师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