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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自行撤诉可拒付律师费

2019-05-18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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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5月20日,天元区法院对一起律师费诉讼案当庭宣判,首次破解了律师界多年来存在的行规若委托人未经律师同意撤诉或和解,则需另付1万余元律师费。去年8月21日,郭女士(甲方

  5月20日,天元区法院对一起律师费诉讼案当庭宣判,首次破解了律师界多年来存在的“行规”——若委托人未经律师同意撤诉或和解,则需另付1万余元律师费。

  去年8月21日,郭女士(甲方)与某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乙方的王律师代理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收取基本律师费3000元,另加按判决或调解总额的10%提成。同时,若甲方自行撤诉或和解,则支付1.5万元律师代理费(含前面的3000元);若诉讼请求被法官驳回,则仅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后,因诉讼请求被驳回,郭女士又以撤销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为由,向天元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她继续委托王律师代理此案,承诺律师代理费按原来委托代理合同的标准计算,并支付了2000元基本律师费。

  今年4月8日,郭女士向法院申请撤诉,却拒绝支付另外的1.3万元律师代理费。王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追索未果,起诉追讨这笔1.3万元的律师费。该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委托人自行撤诉或和解,是否需另付律师费。

  【法官说法】

  天元区法院认为,郭女士决定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提供自己的见解,但最终应当贯彻的是委托人的意思,而不应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人。若律师为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多收代理费的目的,通过与委托人约定相关合同条款,限制委托人和解或撤诉的权利,不仅侵犯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由此,驳回王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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