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本身与仲裁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本身的定位和定性从法律、学理和实际工作中不存在过多的争议和分歧。因此,本文上述提到的分歧与争论也只涉及到了仲裁机构的定性和地位。这正是我们讨论问题和避免问题扩大化的一个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