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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的不同涵义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1-20 02:33
导读: 在机构仲裁方式之下,仲裁机构的含义实际上包含了三种不同的机构,即仲裁庭、仲裁委员会(也有称为仲裁院或仲裁中心)、仲裁委员会的下设办事机构(即秘书处或办公室)。谈到

  在机构仲裁方式之下,仲裁机构的含义实际上包含了三种不同的机构,即仲裁庭、仲裁委员会(也有称为“仲裁院”或“仲裁中心”)、仲裁委员会的下设办事机构(即秘书处或办公室)。

  谈到仲裁机构的管理或者定性定位问题的时候,对以上三种机构必须区分对待,不能也无法笼统地谈论和争论。这也是我们讨论问题和防止问题混淆或扩大化的又一前提。

  从三种不同性质的机构设置来看,首先,“仲裁庭”这一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是没有争议的。其次,“仲裁委员会”本身的人员组成、法律地位、运作机制等也是比较清楚,没有太多争论和分歧的余地。而问题和分歧主要出在了“仲裁委员会的下设办事机构”的人事、财务、分配制度方面。这才是本文关注的问题所在。也就是说,我国目前所谓仲裁机构管理方面的分歧或争论,实际上只是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人、财、物的管理定位问题。因此,这个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并不是仲裁制度本身的问题,也不能笼统地说是仲裁机构的定性问题,而只是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人事分配机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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