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办[2004]93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做好工伤职业病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2、 经审核、登记、鉴定符合1-4级的工伤职业病人员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自
3、
4、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2003年底前工伤人员登记审核表
单位名称:(章)
工伤职工基本情况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工种
在职( )
退休( )
退休时间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居住地所属街 (乡、镇)
邮政编码
工伤认定情况
工伤时间
工伤地点
职业病病种
伤害部位及程度
原工伤认定意见
工伤认定机构
工伤认定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鉴定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page]
伤残等级
护理等级
配置辅助器具情况
伤残部位
配置辅助器具项目
配置时间
使用年限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意见
(章)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意见
[page]
(章)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