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兼职仲裁员资格者,必须是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推荐并参加国家或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者,由本人填写《劳动仲裁员申报表》,报国家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对于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聘任,兼职仲裁员每次聘期为一年。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聘任的兼职仲裁员,应按照规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取得仲裁员资格后三年内,未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资格自动取消。被取消兼职仲裁员资格者,要再次取得仲裁员资格,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
(四)兼职仲裁员聘任期满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工作情况及完成任务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每年对完成任务优异的兼职仲裁员予以通报表彰。
(六)被聘任的兼职仲裁员应按时参加业务学习或培训,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掌握办案程序和办案的基本方法,能针对案件的需要制作各类仲裁文书;每年度独立或参与办案不少于5件。
参阅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仲发[1999]5号,199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