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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审理中有关裁决的规定有哪些?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1-20 00:01
导读: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作出单项裁决:(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无基本保障的;(二)劳动者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作出单项裁决: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无基本保障的;

(二)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三)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单项裁决一经作出,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项裁决作出后,仲裁庭对案件的其他问题应当继续审理,依法作出终结裁决。

当事人不服终结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庭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依据、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责和裁决日期。先行作出单项裁决的,应当在裁决书中写明单项裁决的内容。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裁决前,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裁定。

仲裁委员会裁定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特别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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