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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咬”手说成“醉酒上班”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1-15 14:51
导读: 苏州拥有庞大的企业数量,注册外来务工人员已接近500万,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往往不清楚正确的处理办法。从法援工作室接到的大量外来务工

苏州拥有庞大的企业数量,注册外来务工人员已接近500万,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往往不清楚正确的处理办法。从“法援工作室”接到的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求助案例来看,一些企业不承认劳动者所受伤害为工伤,有企业甚至对于明显的工伤事故不予赔偿的,很多外来务工人员没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更令他们的工伤维权举步维艰。“法援工作室”请来了常熟市人民法院法官,为大家解读该院近日宣判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希望让广大外来务工人员进一步熟悉和了解关于工伤赔偿案件的处理程序,鼓励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回放

  朱某系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裁剪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曾为朱某办理过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由于朱某工作时不慎被裁剪机轧伤右手,伤愈后未再上班。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受伤性质属于工伤。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朱某的工伤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最终确认伤残等级为九级。

  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作出裁决:一、解除朱某与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关系。二、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朱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400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万余元,共计7万余元。

  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朱某所受伤害系工作时醉酒、神志不清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朱某要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而案件审理中,朱某称工伤事故发生时他没有喝酒。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确认。本案中,朱某在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受伤事件已经通过行政程序确认为工伤,为此,法院理应保护朱某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在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朱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裁决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支持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保护朱某要求该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官说法

  本案宣判后,常熟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法官对记者介绍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工伤赔偿的争议一般分为“工伤认定争议”和“工伤待遇争议”两种类型,很多外来务工人员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途径和程序不是很清楚,因此他将就“工伤认定争议”和“工伤待遇争议”二者之间司法救济途径的区别予以释明。[page]

  “工伤认定争议”应先复议再诉讼

  工伤认定争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存在争议,即劳动者认为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持否定态度。争议过程中,双方往往对彼此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或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致残存在分歧。

  对上述争议的法律救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法院对工伤认定争议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司法审查的。

  本案中,在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认为朱某在工作时间因醉酒而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其应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应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出朱某在工作时间醉酒的证据。上述过程属于法定的前置程序,履行完毕之后才能提交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法院可直接审查

  至于工伤待遇争议,是指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后,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或者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工伤待遇不服而引发的争议。这一争议,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负伤后,有选择工伤待遇或民事赔偿的权利。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时请求工伤待遇,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同样的诉讼理由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并没有禁止劳动者的这一诉权。

  根据上述区别,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实际上无权审查朱某是否构成工伤,但对朱某所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则可以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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