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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法院劳动争议 司法确认首亮相

2013-02-26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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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正式公布施行,该解释首次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可对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之间成功对接,被视为该解...

  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正式公布施行,该解释首次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可对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之间成功对接,被视为该解释中突出体现司法便民利民的一条规定。日前,姑苏法院首次适用这一规定对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一起案件进行了司法确认。

  周某与苏州某日用品经营部于2003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底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因经营部未为周某缴纳十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临近退休年龄的周某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苏州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周某支付10万元左右的补偿。这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得到了一份来自于法院的 “效力保险”。2月5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姑苏法院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在确保协议内容没有违法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当场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赋予协议与法院裁判相同的法律强制力。

  据介绍,就给付义务达成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再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裁判两道程序,劳动者有可能用短短几天的时间就走完自己的维权之路。(通讯员 张文娟 耿莉 记者 叶永春)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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