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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一般多久才合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8-12 17:15
导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期限的长短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问题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得更加具体。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具体变化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才能约定试用期。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旧法对此没有规定,可得出结论,原来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也可以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旧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是说,按照原来的规定,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可以约定最长可达六个月的试用期,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以前的相关规定为,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也就是说,按照原规定,一个用人单位完全可能对同一劳动者多次适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劳动者即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化,或者离职后重新入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三)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而旧的法律对此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2.所有劳动合同都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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