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姜海玲提问:我于去年12月18日提出辞职,在职期间在本人不情愿的情况下不得不签署了一份竞业禁止的合同,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到对手行业工作。如果不签就被迫离职,由于经济情况不得不签了。可是现在本人觉得在原单位实在没有发展前景,跳到另一家环境相对较好的同行业工作,现在单位无故剥夺了本人该得的销售奖,当时奖金的制定并未在合同中体现,只是单位自己规定在年终发放的形式,已完成了销售额,按规定该拿到奖金,现在公司不但无故失信,还有可能追究我朋友的责任,但重要的一点是他们并未在合同中提出对此竞业禁止的条件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一项。 1、如果打官司我是否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做出补偿条款,相关法律是否可以视为此合同显失公平,为无效合同。 2、如果合同有效,我该相应付出哪些责任? 2、我是否有权利索要我应得的劳动奖金?
找法网律师回答:禁止竟业的条款无效。合同除了无效的部分是有效的,你应当可以获得应得的奖金
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 周网龙律师回答:
可以视为竞业条款无效,
合同除了无效的部分是有效的,你应当可以获得应得的奖金,但是你得提供证据,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取或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