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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违约金条款被判无效 单位被判支付工资

2019-01-16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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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员工离职违约金条款被判无效单位被判支付工资贾先生原系北京某科技公司职工,2008年6月离职,单位未支付贾先生6月份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曾约定,贾先生单方辞职,对

  员工离职违约金条款被判无效 单位被判支付工资

  贾先生原系北京某科技公司职工,2008年6月离职,单位未支付贾先生6月份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曾约定,“贾先生单方辞职,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需赔偿违约金2千元到5万元。”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条款无效,判决公司支付未发给贾先生的工资600余元,并返还贾先生的正装费400元。

  贾先生原系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6月24日,贾先生自动离职。但科技公司一直未支付贾先生6月份工资,公司还因工作需要为其配发西装一套,并收取服装费400元,贾先生请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其6月份工资600余元和服装费400元。

  科技公司辩称,2008年6月24日,贾先生在没有任何交接的情况下自动离职,且未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辞职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告。劳动合同中12条约定,“乙方(贾先生)的单方辞职违约,对甲方(科技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赔偿违约金贰千元——伍万元人民币,具体违约金额由甲方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自行定制”。贾先生应按该条规定支付赔偿违约金。 关于400元的服装费,是贾先生作为技术支持应着正装,但其没有,公司花了800元购买,并与其约定在工资中扣除。不同意贾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与贾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2条约定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科技公司应当支付贾先生2008年 6月1日至6月24日工资600余元。科技公司因工作需要为贾先生购置的服装,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之一,并非贾先生个人需求,故其收取的服装费400元应予返还。据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未发贾先生的工资600余元,且返还服装费4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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