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也不断进步。未成年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地位逐步受到关注。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根据《劳动法》第6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关于具体的检查期,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 工作满1年;
(三)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关于检查项目,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7条的规定: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关于具体项目可以查阅此表。关于检查结果对安排未成年工劳动的影响,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以上的法律规定是由于未成年工有着特殊的生理特点和身体条件,以及他们在社会发展中担负着特殊的任务,所以需要在法律上对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严格规定未成年工所不能从事的一些职业、不宜工作的环境、特殊的福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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