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91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全部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予以处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