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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019-01-21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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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由申诉人:黄某,男,31岁,某市平价商店营业主管。被诉人:某市平价商店。法定代表人:阮某,某市平价商店经理。1995年3月19日,某巾平价商店经理阮某以黄某上班时三次不穿

案由

申诉人:黄某,男,31岁,某市平价商店营业主管。

被诉人:某市平价商店。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市平价商店经理。

1995年3月19日,某巾平价商店经理阮某以黄某上班时三次不穿店服,服务态度粗暴遭顾客三次投诉,违反店规,解除劳动合同。黄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以穿什么是公民自由权,顾客投诉有时确实无理取闹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调查过程

经查:1994年8月8日,某市平价商店作为当地第一家中外合资仓储式直销平价商场开业,黄某被聘为首批营业主管,双方签有聘用协议。商店员工奖惩规则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应遵守店纪店规,不得顶撞顾客,工作时不能着便服;遭顾客三次投诉时,商店有权单方解聘。1995年2月28日、3月4日、3月5日黄某三次接受顾客质询时未着商店统一制服,语言粗暴,引起顾客不满,遭三次书面投诉,其中一位顾客还是商店金卡会员,影响不好。8月8日,商店人事部正式通知:商店决定解雇黄某,从即日起生效。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有同样规定。本案中的劳动者黄某在上班时,违反店规,不着工作服;作为主管,与顾客争吵时语言和态度粗暴,遭顾客投诉,给商店造成不良影响,屡犯不改。商店予以解聘,合法合理。至于着装自由权,在劳动时间以外,商店无权干涉,但在工作时间,统一着装是商店纪律,并不违法,劳动者应当遵守和服从。顾客中也有无理取闹者,但

自己不应态度粗暴、恶语相加。

调查结果

维持用人单位对申诉人的解聘处理决定。

经验教训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用人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如果明知故犯,履犯不改,用人单位当然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不用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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