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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对范某应作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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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10:56
导读: (一)案由申诉方:范某,男,某宾馆劳动合同制职工申诉方代理人:王某,男,律师被诉方:某宾馆被诉方法定代表人:宋××,男,某宾馆总经理被诉方代理人:何××,

(一)案由

申诉方:范某,男,某宾馆劳动合同制职工

申诉方代理人:王某,男,律师

被诉方:某宾馆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宋××,男,某宾馆总经理

被诉方代理人:何××,男,某宾馆业务部经理

下述双方因辞退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申诉方范某诉称:他和妻子均因生第二胎被辞退,同时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他们生第二胎是因为第一胎经医院证明有残病,并经有关领导同意后生的。他反映,由于企业的不当处理,使他们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并扬言要报复某人。范某的代理人在代范某写的申诉书中强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应作辞退处理。而应以思想教育和其他方式处理”。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范某的妻子(在粮食部门工作)发现自己怀孕后,为了避免做人工流产躲到外地,旷工4个月之久,该单位因此而将其辞退。同时,他们的第一个孩子也不是残病孩子。范称“有关领导同意”也是虚构。范某在妻子解除劳动合同后,四处告状,借故不上班,领导多次做其教育工作,范均置之不理。他妻子生下第二胎后,他索性长期不上班。该宾馆以范某旷工和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对企业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对范某作出辞退决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三)处理结果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后,在调查取证中,否定了申诉方的申诉理由。但是,他们认为范某代理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因此作出裁决如下:某宾馆对范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行为的处分,属于适用法规不当,立即收回对范某的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某宾馆执行了裁决决定,在收回对范某的辞退决定后,又根据范某无正当理由旷工当年累计87天,作出对范某除名的决定,致使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范某再次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宾馆收回除名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维护了某宾馆的除名决定。

(四)分析与评述

本案的情况在目前具有普遍性。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反劳动纪律两个不同的问题。

此案的处理,正确区分了这两类适用不同法规的案件,既坚持了原则,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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