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调解机构程序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调解机构的程序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二、调解机构的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公民与公民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
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3、企业职工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其他
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三、调解机构的经费保障
按照司法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人民调解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但至今未在国家层面明确保障标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保障水平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没有工作经费。在乡镇(街道)和村(居),经费基本上处于无保障的状况。有的乡镇(街道)每年拿出一定的经费通过奖励的形式补贴给人民调解员,这称之为“以奖代补”机制。由于经费保障不到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了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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