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在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来以后,可依鉴定结论计算出工伤的赔偿金额。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先与用人单位依据标准协商解决。
3、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一方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1、当事人应当提供当时工伤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劳动部门所发放的工伤证、工伤认证表、批准工伤退休的登记表等等。
2、未曾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工伤退休人员,需要填写《职工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程度鉴定审批表》,由职工本人填写受伤时间、受伤经过、地点及治疗情况,一式两份。
3、企业保险科会组织医院专家进行认定,依据历史上受伤的部位,认定旧伤是否治愈、是否复发并给出相应的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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