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并不按是否进行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和当地劳动部门《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无论是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确认意见应当恢复工作的,应当上班。应当上班不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间是否应上班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
(一)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一份;
(二)填交《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三)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一份,并附医院各种检查报告单;
(四)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职业病患者,应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
(六)肢残、烧伤等体表伤残者,应提交伤残部位四寸彩照一张;
(七)工伤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鉴定的期限是在经过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尽早申请鉴定。申请鉴定后60日内可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对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之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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