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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再次调整企业工伤保险待遇

2019-01-19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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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长治市的实际情况,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继今年8月调整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后,再次决定从

  记者日前从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长治市的实际情况,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继今年8月调整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后,再次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提高长治市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2007年调整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津贴中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生活护理费中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此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有相应增加。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

  另外,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也不属于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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