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大理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2019-01-02 12: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经济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经济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蕴藏于地表下的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大理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区中的四个规划区为:湾桥、喜洲、挖色、双廊第四系冲、洪、湖积层划分为开采区;大理镇、下关镇及满江片区、上关镇、银桥镇、海东镇、凤仪镇、第四系冲、洪、湖积层划分为控制开采区,山区基岩及零星盆地划分为尚难利用规划区;崇圣寺三塔、太和城遗址(含南诏德化碑)、喜洲白族古建筑群、元世祖平海东责任。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地下水取水井,日取水量超过5立方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自行封填、撤除取水设施设备,并报市水利局备案;逾期不封填的,由市水利局立案查处,依法强制撤除取水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9月15日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政府
经济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102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经济法律师团,我在经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