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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徐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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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11:40
导读: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处)、市直各水管单位: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安全,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省水利厅苏政[200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处)、市直各水管单位:

  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安全,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省水利厅苏政[2007]13号、苏水办管[2007]6号文和市水利局2007年第57号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我局近期将组织督查组对河道管理范围内2007年以来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市堤坝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地各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充分发挥宣传车船、宣传单等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宣传河道及其水利工程设施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和宣传,在全社会和水利系统职工中牢固树立起依法治水、依法行政和河道保护重要性的思想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知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私自建设项目是属违法行为,危及防洪安全和群众利益,从而取得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配合。

  二、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在审查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及省政府2006年第33号令、徐州市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审批,坚决制止违反程序审批和越权审批。

  三、各县(市)区、市直各水管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所辖河道堤防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2007年以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逐一登记。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要坚决纠正;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对在建的要立即责令停工,经科学论证,符合条件的要补办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拆除;已竣工的,先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制定相应处理措施。

  四、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具体任务。各管理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履行管理职责。要加大督查力度,对违法建设项目要成立调查组,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务必在10月25日前全面处理完成,恢复堤防原貌。市局将在11月上旬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要严肃纪律,对问题严重、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单位,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不管是哪一级,哪一个单位出现问题,都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情况专文报市水利局。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徐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加查情况登记表》

江苏省徐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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