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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1-02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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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2008年3月25日,盟行署召开了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2008年3月25日,盟行署召开了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国以来,我盟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盟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全盟的水资源、水安全、水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和《兴安盟灌区之间,与察尔森水库之间的供用水矛盾及有关事宜;统一组织灌区水质监测、水政监察、节水灌溉试验、指导科学用水等工作。对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兴安盟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建设管理局主要负责义勒力特、乌兰哈达、斯力很、国光、哈达那拉拦河引水枢纽的工程管理及运行管理;各灌域水管所负责干渠至斗渠的工程管理及运行管理,并负责各灌域水费征收;斗渠以下至田间工程,由受益村组为单位分别组建由用水户参加的用水户协会按章程管理,自主组织对渠道的维护、整治与配套,制定用水计划与协助水费收取。

  (二)划分单位类别和性质。

  鉴于兴安盟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建设管理局所承担的职能和所管理工程性质,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合理定编定岗。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水办(2004)307号)测算,总编制应为52人,其中管理人员19人、运行观测管理人员28人、辅助类人员5人。考虑到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为了推进水管体制改革,暂维持原定15人编制。兴安盟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建设管理局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在批准编制内合理定岗。

  (四)落实经费来源。

  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性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年初由盟水务局提出计划,主要由农业灌溉水费收入解决,不足部分在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积极争取上级投入。

  (五)积极推进内部改革。

  建管局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和聘任制,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分流人员政策,通过管养分离,逐步分离富余人员。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发改委、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物价、税务、水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在水务部门下设办公室。同级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各项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二)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程序

  认真组织水管单位进行调查,结合实际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抄送盟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作安排和阶段安排

  1、2008年5月底前,完成盟行署、各旗县市政府层面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批复工作。

  2、2008年6月底前,盟直属工程要完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 2008年底前落实人员编制和“两项”费用。

  3、2008年6月底前,各旗县市所属工程要完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 2008年底前落实公益性部分的人员编制和两项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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