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水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天水责任:
(一)违法批准采砂许可的;
(二)不执行已批准的采砂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的;
(三)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采砂、运砂、储砂管理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截留、挪用收取的有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