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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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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23:21
导读: 一、WTO是个三位一体的概念从国际法上说,WTO本身包含着两种三位一体的因素。首先,和用GATT(关贸总协定)的缩写来表示的意思一样,人们用WTO所表示的内容,从其功能上
一、WTO是个三位一体的概念

  从国际法上说,WTO本身包含着两种三位一体的因素。

  首先,和用“GATT”(关贸总协定)的缩写来表示的意思一样,人们用WTO所表示的内容,从其功能上说,有三个:一个国际组织,一套世界贸易的法典,一种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Forum)。尤其值得指出,通常说的“入世”,明确含有加入这套世界贸易法典的含义,而该法典是由《建立WTO协定》(有人称之为mini-charter,小宪章)牵头,而把货物贸易(GATT1994)、服务贸易(GATS)和贸易(TRIPS),以及解决争端机制等几大块国际条约群列为其《附件》的多边条约群(汉译本达50多万字),从而构成今天的规范世界多边贸易的法律体系。这就是说,我们通常在说到WTO时,其基本内涵,指的上述三位一体的概念,决不可片面而简单地只看作一个国际组织,甚至一会儿为了强调它的重要性,就说它是“经济联合国”,一会儿又贬低说是个“作用十分有限”的国际组织,自相矛盾。这里要强调指出,尤其不可低估了一旦我国入世,WTO这一整套法律规则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其次,WTO这套多边贸易体制,从其构成说,包含了外交(政治)、贸易和法律这三个方面的因素。首先,在WTO中,外交占有重要位置。我国从“复关”到“入世”的坎坷经历到中美就我国“入世”达成协议,都明显贯穿着外交这条线。WTO的具体法律规则中包含着不少外交妥协因素。例如,GATT的例外条款众多,而在实际运行中,又给了贸易超级大国以“解脱”(农产品和纺织品)遵守GATT规则的“义务”。使农产品贸易游离于GATT规则之外。凡此等等,都可察觉外交因素的存在。从总体上说,政治(外交)对WTO(经贸)的制约作用,仍然是显而易见的。致于国际贸易这个因素,自不待言。WTO货物贸易的不少条款都是近两个世纪国际贸易是往规则凝结而成的,而WTO和世界银行三根支柱构成的所谓“布列敦丛林体系”(后来哈瓦那宪章夭折,由GATT“临时”支撑了47年,直到WTO)。人们通常把WTO、IMF等称作“国际经济法”,是因为它们与只处理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传统国际法既有共性又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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