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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对烟草制品广告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2018-12-18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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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烟草广告能诱使不吸烟者开始吸烟,特别是青少年;还能诱使吸烟者吸更多的烟;能弱化想戒烟者的戒烟意识;能诱使戒烟者重新开始吸烟;能抵消或弱化控烟政策的效果。烟草业通过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传递的错误信息,误导着人们对卷烟制品的成瘾性和致死性的。我国新修订的广告法也对烟草制品的广告作出限制,那么,《广告法》对烟草制品广告有哪些禁止性规定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解答。

  我国宪法总纲明确规定“保护人民健康”是国家的基本职责。烟草危害人民健康,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烟草业是健康危害型产业,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手段,限制其发展。“我们殷切希望,《广告法》有关烟草广告修订,必须以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赞助和促销为基本原则。这是关系到我们民族和后代健康的大原则。”那么,《广告法》对烟草制品广告有哪些禁止性规定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如下:

  一、《广告法》对烟草制品广告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关于烟草广告的发布,现行《广告法》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修订之后的《广告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牌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二、《广告法》对烟草制品广告有哪些处罚规定

  关于涉烟草广告的违法责任,现行《广告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修订之后的《广告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广告法》对烟草制品广告有哪些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加引人关注的是,在受约束的主体和禁止的方式上,新《广告法》增加了“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牌等启事中”也不得出现烟草广告,没有明确烟草广告的发布主体,这就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烟草广告经营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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