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以下几种情况,也应视为烟草广告:
1、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相似的;
2、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
3、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忠,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